国企关闭后党员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 省建材机械厂的黄水生和茂名矿务局党群工作部的张森豪等同志来信问:(1)国有企业实施关闭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党员,其组织关系如何处理?有没有文件规定?(2)破产国有企业下岗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居住地,当地党组织不接受怎么办?(3)下岗党员本人不同意转出组织关系愿意留在原单位怎么办?
答:(1)中组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明确规定:“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可为这些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另外,省委组织部粤组通[2002]28号《关于印发刘玉浦同志在全省停产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党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粤组通[2002]49号《关于印发刘玉浦同志在全省街道社区党建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劳文浩同志在全省街道社区党建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以及粤组通[2002]80号《关于印发刘玉浦、劳文浩同志在全省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对此问题也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2)按照中央和省委组织部的这些规定,对转入居住地党组织的下岗党员、买断工龄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党员,社区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接收工作,把他们编入相应的党支部,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而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在此期间,社区党组织与企业党组织双方要就有关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做过细的工作。(3)下岗党员一时没有找到新的单位,原单位党组织对其要继续进行管理直至再就业。如已有新单位的,要督促其转入新的就业单位党组织。如新的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其组织关系可转到就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对长期不与原单位党组织联系的空挂党员,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置。
| | (2003-3-17 10:41:44 点击109) | |